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按比例保留

近日,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简称方案),标志着公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方案对保留车辆范围、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车辆的处置和司乘人员的配置等作了详细规定。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按比例保留

据悉,省直各部门第一批提交车改方案将于2016年2月15日截止。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应急车辆

据悉,此次参改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参改的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参改的车辆范围包括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予以保留。

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省直机关差旅费相关办法规定的`常驻地,在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执法执勤车辆按比例保留 每多保留1辆年减6万交补

方案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根据人员编制确定。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可保留一定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再配备到部门。

对于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则统一参加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和数量,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按省级不超过30%,市(州)级不超过50%,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和江源区)级不超过6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