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公积金新政策出台了,以下是浙江省嘉兴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览!
浙江省嘉兴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嘉公积金(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最低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三、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7日起实施。
嘉兴公积金住房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
2、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6、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7、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嘉兴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5、购房发票或预付款30%(在90 m?以下为20%)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如购房发票原件已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需提供房屋契证与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如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与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8、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