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病医保规定

哈尔滨大病医保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哈尔滨大病医保规定

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日前,统计部门公布“2015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8元,比上年增加2178元”,据此,哈市医保中心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按照50%比例取整数确定为15000元。经对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年30元确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1号)要求,制定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居民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与统筹层次

(一)筹资标准。根据前三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测算,本年度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今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进行评估后,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在下一年度实施。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大病保险保障内容与政策衔接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9区9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统筹基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起付线标准的费用,纳入本方案规定的.报销范围。

(三)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按大病保险规定报销。

(四)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五)报销比例。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

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六)政策衔接。大病保险实行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顺序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