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据悉,玉环县政府为推进我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政发〔2016〕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第2张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第3张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第4张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第5张
  

玉环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图解 第6张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玉政发〔2016〕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乡镇(街道)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三条在本县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其中流动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

(一)参加邪教、恐怖等非法组织;

(二)近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四条流动人口原则上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按照《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一)必备材料。

1.居住年限。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等。

2.计划生育。应提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住所。应提供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购房(不动产权)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选择材料。

1.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成员、转业(退伍)军人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障。应提供在玉环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骨干。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表彰奖励。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级外来党组织聘用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1.投资纳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12.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构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得分并录入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建立积分个人档案。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积分制模块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在有关指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在累计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社保、居住情况等三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八条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九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也相应失效。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该申请人及其配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十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公办学校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入学指

标数由县教育局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在子女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15日前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公示后的排名情况提交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第十一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符合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县政府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布指标数。当年有指标数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以玉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迁入玉环户籍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凡积分排名靠前,符合享受子女入学、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条件的流动人口,其名单公示前,须由申请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积分真实性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完成后,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积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四条公示期间,接到对流动人口所得分值有异议或投诉的,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的核查。

(二)县委统战部:负责对民主党派成员的核查。

(三)县人武部:负责对转业(退伍)军人身份的核查。

(四)县委610办:负责对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的核查。

(五)团县委:负责对共青团员身份的核查。

(六)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或列席人员)身份的核查。

(七)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

(八)县经信局:负责对“三龙”企业中的普通员工和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情况的核查。

(九)县教育局:负责对学历证书的核查。

(十)县科技局:负责对专利证书的核查。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对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核查。

(十二)县民政局:负责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十三)县地税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十四)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玉环县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十五)不动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房产证(不动产权)的核查。

(十六)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献血证书、婚育证明等材料和计生管理情况的核查。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营业执照的核查。

(十八)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的核查。

(十九)县国税局:负责对企业、个人纳税者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二十)县文明办:负责对“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二十一)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二十二)县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参加志愿、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二十三)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向颁发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口对相关单位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玉政办发〔2014〕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玉环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社保、居住情况等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人才引进、专利创新、表彰奖励、慈善公益、投资纳税和参政议政等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流动人口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200分)

(一)个人素质得分(100分)=学历水平(45分)+技能水平(45分)+年龄(5分)+特殊身份(5分)

1.学历水平(45分)。按流动人口拥有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10分;大专为15分;本科为25分;硕士研究生35分;博士研究生45分。

2.技能水平(45分)。持有各类从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五级(初级)者的为5分;专业技术资格初(员级)级或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者为10分;专业技术资格初(助理)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者为20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者为30分;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正高、副高级)或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者为45分。

3.年龄(5分)。18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4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人员为2分。

4.特殊身份(5分)。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转业(退伍)军人为5分;共青团员的为2分。不累计加分。

(二)工作社保得分(70分)=劳动合同(20分)+社会保障(30分)+企业骨干(20分)

1.劳动合同(20分)。在玉环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限得20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积分申请人员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等同于具有劳动合同年限。

2.社会保障(30分)。在县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个险种和公积金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1分,累计最高限得30分。

3.企业骨干(20分)。在当年被我县评为“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普通员工,加2分;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加10分,连续时间2年以上(含2年)的加15分,4年以上(含4年)的加20分。不累计加分。

(三)居住情况得分(30分)=居住年限(20分)+固定住所(10分)

1.居住年限(20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为2分,最高限得20分(即连续在玉环居住满10年及以上者均为20分),间断1个月内视为连续。

2.固定住所(10分)。在县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为5分,在县内购房(不动产权)的10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引进。

属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加20分,县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加50分。

(二)专利创新。

近3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3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者加5分,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不同项目)的可累计积分,最多不超过50分。

(三)表彰奖励。

1.在玉环工作期间内,获得县级部门、乡镇(街道)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分;获得市级部门、县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省级部门、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30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50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在玉环工作期间内,获评玉环县“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台州市“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获评浙江省“见义勇为”称号的加4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6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积分。

3.在玉环工作期间内,被评为“十佳新玉环人”和“十佳新玉环人提名人物”的分别加15分和10分。

(四)慈善公益。

1.在玉环参加志愿者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限得10分(即参加志愿者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1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计1年。

2.在玉环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限得10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3.在玉环无偿献血每200毫升加2分,最高限得10分(成份血10个单位等同于全血800毫升)。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成功捐献1次加20分,最高限得40分(即成功捐献次数在2次以上者均加40分)。

5.各级外来流动党组织任命、聘用专兼职人员,或各乡镇(街道)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聘期每满1年加2分,最高限得10分。

6.在玉环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属实的每宗加2分,最高限得10分。

7.当年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五水共治”、义务巡逻等社会公益义务服务,经有关部门认定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工作满1年的(1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计1年),每项加1分;参加抢险救灾有突出表现,经有关部门认定,每次加5分。最高限得10分。

(五)投资纳税。

1.个人在玉环投资(以本年度实缴的出资额为依据)50万元起计5分(不满50万元不计分),投资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限得20分。

2.个人在玉环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不满1万元不计分),最高限得20分。

(六)参政议政。

在玉环工作期间,当选我县乡镇(街道)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列席县级人代会的加10分;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列席市级人代会的加20分;市级的加30分;省级的加50分;国家级的加80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记录的,扣30分。

(二)违法犯罪。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已满5年的,扣30分。

2.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每次扣20分。

3.近3年内有参与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0分。

4.近3年内受过行政拘留以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其中近3年内违反交通法规受过罚款以下处罚的,每次扣1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发

相关解读:

新玉环人积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办公学校待遇(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

1.县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当年入学指标数由县教育局拟定,经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2.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须在子女入读前的上一年9月至当年6月底前向居住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3.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流动人口积分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4.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积分。

拓展

什么是”积分入学”?

自2015年玉环市开始试行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积分入学”就是积分管理的其中一项,就是按照“积分”高低决定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入公办学校就读资格(仅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

“积分”申请人资格

在玉环市工作、居住且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非玉环市户籍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玉环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