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xx〕12号),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条省级骨干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实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健全机制、强化领导

(四)进一步深化“河长制”领导责任制。“河长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区)行政首长对境内所辖河道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县(区)、各乡(镇、街道)逐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逐条河道落实“河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落实“河长”。省骨干河道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县(区)政府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区域骨干及重点县域以下河道由各地政府参照省骨干河道管理。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各尽其职

(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上纠纷。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在服从河道行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明确沿河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做好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上报工作。经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搬迁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污水管网覆盖工作,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城区河道两岸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的执法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

四、明确目标,分级负责

(七)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分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根据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目标任务,各地应按照“目标明确,时序合理,安排科学”的原则,对省骨干河道及以下河道逐条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着力突出规划引领,强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水源地保护,加强综合执法,扎实有效推进“河长制”管理工作目标实现。

(八)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各县(区)“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教导员、河长,负责管理和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河长制”管理工作;村(社居)范围内的所有河、塘整治和长效管理由所在的村支部、村委会负责。要逐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逐条河明确责任人,挂牌负责,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目标按时完成。

五、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九)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强化对县(区)落实“河长制”工作的考核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真正做到治理措施上部门联动,执法监督上齐抓共管,工作信息上及时沟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十)地区之间密切配合。各县(区)要在坚持属地管理基础上,着眼大局,积极组织和参与跨区域河道的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建立信息数据、治理技术等共享渠道,健全问题排查、工作会商的协调制度,形成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统筹推进、合作治水的联动机制。

六、强化保障、注重实效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护工作。各级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

(十二)加强监督。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61条省骨干河道管理督查工作。各县(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其他各级河道“河长制”管护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各级“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督查意见,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各县(区)安排相关管理经费。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区),取消该县(区)次年市级及以上河道管护经费安排: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50%的;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十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十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篇二: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一、充分认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xx〕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河长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的工作部署,我市河道管护实行“河长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常态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河长制”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河长”和“河段长”职责。“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河长”、“河段长”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强化“河长制”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