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案情回顾:张某2010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给张某报销60平方米取暖费。从2010年3月起,每月从工资中扣除8%比例的公积金,共计7000余元。2012年10月应公司要求,张某将报销60平方米的取暖费发票交给公司,但到2013年5月张某离职时,仍未收到报销的取暖费。张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共计14000元,同时要求公司报销2012年60平方米采暖费1600余元。

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法院说法: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采暖费公司不予报销,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劳动合同在第六章并没有采暖费的约定,所以不予报销采暖费。

案件解读:最终,由于原告主张返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未予受理;而关于原告主张报销取暖费的请求,原告未能提供已缴纳2012-2013年度的取暖费报销部分的证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