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的必要处理,也会使得规范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和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交叉存在于同一法律之中,这在我国公司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公司制度的完善处于一个互动的历史阶段,因而我国有关证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曾经出现过相互交叠、分野不明的状态。在公司法制定颁布的1993年,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急需以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规制证券市场活动,因当时制定证券法的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时,在其中包括了许多性质上本应属于证券法的法律规范,例如股票发行审查制度、公司债券发行审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制度等等。在证券法于1998年颁布之后,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继续有效,与证券法中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而构成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然而,证券法与公司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各自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法律,公司资本的募集、股份的移转,原本是公司法规制的领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资本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法据此确立其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实现机制,有关证券的法律制度向与公司法不同的`方向和领域展开。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公司法中包含证券法律规范,与其说是立法当时对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进行科学判定的结果,不如说是为了解决当时调整证券市场活动的急迫需要而采取的实用立法选择。在证券法于1998年颁布之后,如何协调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十分重要十分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