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正当的异同及取舍

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正当的异同及取舍
一、引言
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权益结正当,购买法成为合并的唯一处理方法,紧随其后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也取消了权益结正当,这两大国际会计体系的变革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我国事否应该效仿?对两种合并方法又应该做些什么思考?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种会计方法的比较分析,来得出一些熟悉,以推进我国会计制度完善,市场转型顺利进行。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上述引言部分是对本文内容、目的和意义的先容;其次是对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是从理论方面比较购买发与权益结正当的异同;第四部分结合TCL公司并购TCL通讯的案例,用事实数据说明二者的差异;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浅谈我国合并方法的往向。
二、文献回顾
购买法与权益结正当之间的不平衡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194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ARB24规定:对于有限寿命的商誉需要在其寿命期内摊销,对于没有有限寿命的商誉,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1)无穷期保存在账面上;(2)在其有用的寿命期内摊销;(3)直接注销盈余、资本或已赚得盈利。然而,1953年APB发布了ARB43,禁止企业用商誉冲销资本盈余,在APB第17号意见书中更是规定,1970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商誉应在最长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进行直线摊销。购买法与权益结正当的不平衡由此产生。随着我国企业合并***的到来,国内学者针对此题目的争论也愈加激烈。目前支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保存权益结正当的意见占主流。
2004年,丁友刚[1]在《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题目、争论与选择》一文中以为:我们不可否认国际趋同购买法的价值,但是对于那些发达国家站在他们特定发展阶段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国际会计准则,显然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与他趋同。他以为目前我国权益结正当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建立以原则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方法选择机制,并规范购买法(特别是对商誉的处理),以达到立足国情,推动经济更快发展的目的。
同年,黄世忠[2]等人在《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兼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计量属性的整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见解。文中以为鉴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购买法和权益结正当的选择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盲目取缔权益结正当将不利于我国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当选择的是答应购买法和权益结正当并存并对权益结正当的使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式
笔者以为,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有效性尚不完善,证券市场仍不成熟等原因,在一定规范条件下采用权益结正当是有益的。当然,全面采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我国应该适时取消权益结正当,与国际接轨。
三、两种方法区别的理论熟悉
(一)适用背景
购买法与权益结正当是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两种不同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22)的定义:
购买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为购买法。权益结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与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它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正当。
为了更好的区分这两种方法,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第22号准则《企业合并》指出:
企业合并是一家企业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企业控制,或者联合两家或更多企业的结果。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颁布的1970年11月起生效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第一段对企业合并所下定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