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益结正当取舍的思考

对权益结正当取舍的思考
购买法和权益结正当是很多国家以及国际准则委员会合并会计实务中的两种基本处理。这两种方法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各有优劣,长期以来有关它们的争论一直存在。继近年来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分别禁止使用权益结正当后,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最近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中,也取消了权益结正当。至此,购买法已成为世界两大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那么,对于一直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主要鉴戒对象的而言,是否也应放弃权益结正当,这种方法在我国事否还具有价值呢?本文将对此作些探讨。


一、两种会计方法的争议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22)的定义:购买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购买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被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称为购买法。权益结合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与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形式。这种形式下,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它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是权益结正当。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①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计价;②合并本钱中的商誉或负商誉是否应当在账上确认;③被并企业的利润是否应并人实施合并的企业。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确认商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美国已停止摊销而改为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FAS142,2001),购买企业的利润仅包括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正当按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账,不确认商誉,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利润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同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保存收益也转进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很明显,企业合并只要不发生在年初,而且被并企业从年初至合并日又有利润,则企业合并当年采用权益结正当处理所得的利润总是高于用购买法处理所得的利润。此外,在合并以后年度中,由于购买法有较高的资产折旧基础,所确认的商誉也要进行摊销,使得本钱、用度较权益结正当高,因而利润指标总体上较权益结正当低。


由于权益结正当能使合并报表的盈余数字更好看,为了防止对它的滥用,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对这种方法进行规范。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 OpinionNo.16),对应用权益结正当的条件进行严格的规定,提出了12个条件,只有完全符合这12个条件,才能应用权益结正当。然而,这些严格的具体限制,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阻止权益结正当的滥用,反而驱使企业通过精密策划以达到这12条要求,从而严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彻底解决此,FASB终极决定放弃权益结正当。


购买法以为企业合并是购并者(投资者)对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购买,购并交易的实质就像购买资产一样,它将双方合并前后的经营业绩切断,并将交易中投资者的初始本钱作为新的开始。简言之,购买法较权益结正当能更正确地反映合并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正如FASB主席詹金斯(E.L.Jenkins)所言:“购买法能使投资者对交易的初始本钱和投资的事后业绩有一个较好的概念。”


就我国而言,指导我国企业合并实务的有关文件《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吞并有关会计处理题目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没有提出购买法和权益结正当这两种不同的会计方法,但从规定的会计程序上看,我国采用的是购买法。不过在合并实务中,权益结正当也逐渐得到应用,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早在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采用股权交换的方式合并,证监会对换股合并方式所采用的权益结正当持肯定态度。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相继有10余家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时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权益结正当,而现在,股权交换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业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当前,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究竟是应该明确禁止权益结正当呢,还是答应将其作为一种备选方法呢?笔者通过权益结正当的优点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的,以为目前我国暂不宜取消权益结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