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题目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题目
提要: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进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其形成和存在有熟悉上的原因,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同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执行职能回回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关键词:非诉讼,行政执行,审查,强制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是具体行政行为自身效力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受阻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公共权力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于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我国采取两种做法:一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有两种形式:一是诉讼强制执行,即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后,法院经诉讼审查,以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当,并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假如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执行的依据是法院的判决和被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称为诉讼强制执行或诉讼执行。另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里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未经过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过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就是非诉讼行政执行。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主要采用非诉讼行政执行的形式。本文旨在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的有关和实务展开。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