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在具体的实践中,《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加强对行政法的改革,要制定符合行政诉讼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调解,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之花”,这是因为在我国古代的时候,经常运用这种方式解决一些纠纷。但是调解有的时候也会造成第三方利益被侵害的现象,所以,本文就对行政诉讼调解概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需求和合理性基础、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提出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制度的建议。

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一、行政诉讼调解概述

所谓行政诉讼调解,就是指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协商使当事人达成合意进而终止诉讼的活动,当然,这种协商是要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实际上,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实际上,法院调解是在审判程序上进行的。在现在的行政诉讼中,调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公法契约,另一种就是诉讼行为,这两种性质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区别。其中,公法契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法上所提到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的意向是相符合的,诉讼行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部分,虽然行政诉讼调解主张的是“处分权主义”,但自身也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这就使得双方需要商议的空间增长,但是也并非无限[1]。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需求

我国早在2000年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经济行政案件不可进行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50条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第67条却规定行政案件中的赔偿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这与立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的提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人们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使用范围。假如,现在很多的行政案件是在法院默许的基础下进行调解的,那么在这一年中的撤诉率就占所有案件的48%左右,这充分说明了《行政诉讼法》中明令禁止的条例是形同虚设的,同样,行政诉讼制度也是矛盾的。

当下司法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行政诉讼调解法律规定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我国自2008年起,就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条法律条例将撤诉作为切入点,以此来解决现实问题,通过以上的种种可以看出,法院系统正在积极地探索一条能够解决目前尴尬局面的“新”的制度机制,以此来解决因行政争议带来的矛盾和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2]。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1) 理论前提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原因是:如果允许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并且会使行政相对方屈从于行政主体,所以,在此种行政理论不断演进的背景下,行政权力的观点非常严峻。实际上,服务行政观念在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上具有重大意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前提,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事实上,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非常弱的,由于行政行为必须要依赖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来完成,所以,仅仅是行政这一方面是不能实现的[3]。虽然行政调解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但是要想真正的消除双方的纠纷,还是要结合当下的服务行政观念的,所以说,行政观念的转变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 法理依据

可以说,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相对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代表的是国家,所以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需要单方面的执行,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则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一旦进入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就变了,完全变成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为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奠定了基础[4]。

(3) 外部环境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就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为战略目标。所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构建一个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有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要知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解决社会上存在的纠纷问题,所以,这类问题成为当下的首要问题。由于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所以,需要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不仅如此,还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整合,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4) 国际需求

就目前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来说,比较适应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并为其提供了国际需求。在国际《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中规定,WTO的基本原则就是协商和理解,所以,在进行行政审判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WTO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效益的价值,可以使贸易方面的`纠纷在国内得到解决,避免了走国际化解决途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