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论文摘要:通过详细分析和论证在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解决无权处分而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来说明利用物权行为理论来驯服这个“精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试析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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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理论;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之“无权处分行为”应该从何种意义上理解呢?该条所指有效的“合同”究竟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规定得很不明确。通说认为此“合同”为债权合同,因为我国尚未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这里所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所立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权处分的内涵做出规定,同时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导致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激烈讨论却难以达成一致见解。目前流行的有如下几种学说: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此种种关于无权处分效力之学说,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究竟如何更好地解决无权处分这个“法学精灵”?学界也难以达成一致。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不存在谁是谁非的问题,只存在孰优孰劣的评价,因为每一观点的背后,基于对无权处分制度设立宗旨的不同认识,也是基于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不同价值目标的考量。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效力不定的合同是欠妥当的,而认为其应为有效合同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