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提倡性规范的价值体系

论文摘要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十二五”的核心内容,现代法律在法的现代精神的指导下,孕育出提倡性规范模式。依靠其非强制性和法律后果非制裁性的原则,提倡性规范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社会背景下,通过鼓励、引导、激励等途径实现其在当代社会的价值,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和工具。

试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提倡性规范的价值体系

论文关键词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倡性规范 价值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影响总是通过一定的调整方法实现的。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之一,被视为经济关系的调节器,而经济法欲使经济关系客观有效地接受法律调整而转化为法律秩序,则完全依赖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运用。传统存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包括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性规范,各个调整性规范各有利弊,而在当今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的阶段,提倡性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展开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一、法的现代精神的企望:提倡性规范的应用与实践

“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以法的精神为中心,法律体系得以构建,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及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体现着一定阶段背景下的法律价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精神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这说明,法的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不同时代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精神,其所体现的主旨和内涵是区别存在的。如,在古代中国,法的精神通常被定义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和有效控制社会,作为一种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同时也被定义为统治人民、钳制思想的阶级统计工具依据;而在当代中国,法的精神远远不限于仅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随着人们物质生活需求的增长,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也在逐渐提高,包括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在内的多方面法律需求,使得当代法的精神内容充溢,涵义丰富。“单纯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不能得到富有时代精神的评价。”

立足于当前社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时期,现代法的精神的应该包括五项内容:“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豏提倡性规范的运用实践与法的现代精神有着紧密的契合点: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通过提倡性规范引导和规范民事行为,在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效维护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体现了法的权利本位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济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国家分别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的提倡性规范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奉行效率优先原则,体现了法的“效率居先”和“宏观调控”精神;而“人文主义”精神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底蕴贯穿于所有法律部门之中,相应的提倡性规范也与之契合。

“十二五”规划对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方面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发展要求下,现代法必须充当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有效力量。现代法的精神企望并要求提倡性规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展开,这也是提倡性规范得以发展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二、提倡性规范的理论阐述

(一)提倡性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提倡性规范,也称倡导性规范、引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是相对于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言的一种法律调整方式,它是指“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豐也即,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通过鼓励、提倡和引导等非强制性方法要求倡导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形式。提倡性规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强制性

“法是强制性因素与非强制性因素的对立统一,不能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而忽视或否认法的非强制性。”豑因此,在认识理解一个部门法时,必须兼顾该法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非强制性特征是提倡性规范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提倡性规范的通过倡导性或鼓励性的条款,引导和激励人们向着正义、公平、高效率的方向行为,从而使人们规避邪恶或其他不公平、无效率或低效率的方向,并不以强制性的命令或措施强迫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这也是提倡性规范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和途径。

2.法律后果的非制裁性

法律后果通常包括积极的法律后果和消极的法律后果。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各家学者提及“法律后果”,大多会将此“法律后果”狭义化,认为“法律后果”便是指消极的法律后果,并将其与“责任”、“惩罚”、“制裁”等相联系。在提倡性规范的运行过程中,其法律后果呈现出非制裁性的特征,即:违法了提倡性规范的行为,并不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制裁;而遵守并践行了提倡性规范,并成效显著者则可能得到嘉奖。提倡性规范的这种法律特征,成为促进人们遵纪守法、追求高效率的内在动力,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阶段应当提倡和推行的法律规范方式。

3.规范政策性

古往今来,政策与法律始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提倡性规范作为法律内容的表现载体之一,其与国家政策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联系。提倡性规范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政策特征,跟踪并反映社会现实,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满足不同标准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在法律运行与实践中,提倡性规范通过对某行业的鼓励和倡导,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例如,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为了扩大就业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而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鼓励计划生育,鼓励环保,鼓励科研,鼓励引进外资,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虽然这些政策的实施,所依靠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提倡性规范,但是提倡性规范在这些政策的实施中广泛地存在着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内容的引导性

内容的引导性是提倡性最显而易见的特征。正如上文所言,提倡性规范通过非强制性、非制裁性的调整方法,采用鼓励、诱导等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指引。“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于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豒提倡性规范以非“强迫”的“劝导”性表述,引导人们向着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