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制保障

摘要:目前,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规范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却比较滞后,其中刑事方面,立法和司法都存在着缺陷。为了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刑事法制的完善急需加强。

试论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制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刑事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渐进发展过程,如今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1年,我国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20.46%,在产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2002年,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5%。某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高。为充分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持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需要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固然从中心到地方出台了很多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离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要求的健全的法制环境还差距甚远,任务艰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为此,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刑事法制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加大刑事司法保障,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民营经济宪法政策地位的基本熟悉

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82 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治理,指导、帮助和监视个体经济。”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它正当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续权。”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社会主义经济的,并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随后,经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和实践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国有民营就是其中的一种。“民营”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民营经济是相对国营经济而言,是指除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即非国营经济。就所有制形式来说,民营经济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按企业形式来论,民营经济主要是通过民营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民营企业不是法律范畴,习惯上将民营企业涵盖国有民营、私营、个人独资及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扩大和加深,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政策规定得到逐步发展和加强,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突显。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答应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视和治理。”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视和治理。”2002年,十六大夸大,尽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视和治理。”第22条规定:“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