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人权保障的理念应作为其基本价值指导思想。为此,要改变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一个更完整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体系,使刑事诉讼法作为人权保障法的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人权保障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权,依其本意,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心及法理基础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2 ]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会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确保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有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应当是所有的刑事诉讼参与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公诉机关追究犯罪活动本身包含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都处于协助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人权遭到非法侵害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人权,人权保障的内容是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审理并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都应当被假定为无罪,但是只有从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能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他们当作诉讼客体,从而减少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此外,每一个普通的公民都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被卷入刑事诉讼中,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可能处于与真正罪犯一样坏的境地。在此意义上说,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主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以及应当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的陈述的证据效力的权利;尽快接受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和律师协助权;要求法院保障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上诉的权利;错案赔偿的权利。[ 3 ]上述这些权利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已经施加了一些程序上的控制,但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容易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屡禁不绝,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顽症”;律师虽然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没有强制调查权,而且律师的其他权利,例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往往被限制或剥夺。实践中,侦查机关大多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在会见之前,被明确告诫不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这些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而且也动摇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心。以上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