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津贴补贴领取指南

天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对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生育保险津贴补贴领取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生育保险津贴补贴领取指南

一、天津生育保险津贴标准

天津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天津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办理

(一)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办理材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