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种奖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处上,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

第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破产、改制、参股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派学习培训、安排疗养等奖励。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防止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

(五)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使企业、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

事迹突出的;

(八)在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代表企业或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种技术比武、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赢得荣誉、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员工获得奖励,由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按违规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经常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或旷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或他人谋利的';

(七)因指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群体性事件、案件,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事故,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损害或伤及他人、导致事故发生,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九)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失职、渎职或擅离职守,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违规招用、调动人员,违规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企业组织人事制度,用人失察、失误,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违反企业薪酬管理规定,骗取、伪造各种有资假期凭证领取薪酬,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企业财经纪律,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十四)在生产工作区域、生活区或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治安秩序的;

(十五)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破坏社会和矿区和谐稳定的;

(十六)盗窃、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

(十八)违反防火和消防器材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

(十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使企业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十)滥用职权、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损公肥私,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挪用、私分、贪污公款,收受回扣、手续费,收受贿赂的;

(二十一)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二十二)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条中,“一定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较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调动、拒不执行企业部署,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散布有损企业声誉言论、诋毁企业形象,严重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或未履行指挥职责,对发生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安全质量事故,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导致企业资产、设备损坏,或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或由于自身直接过错,致使企业财物、资料被盗、被骗、丢失,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买工卖工、冒名顶替的;

(九)严重违反薪酬管理规定,克扣、截留、冒领、套取员工薪酬,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严重违反企业财经纪律,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阻碍事故或违纪事件调查,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包庇、嫁祸他人,或打击报复员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泄露企业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业秘密,或未经允许向企业以外人员提供企业相关文件、证照、数据,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私自使用企业和部门印章、证照,或伪造签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涂改企业文件、证照,影响恶劣或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四)严重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十五)违反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

本条中,“重大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五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或期满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给予员工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或停发其工资及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扣减后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应按重新确认后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对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发给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恢复工作,重新核定工资标准;表现不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内及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两年内不得评先树优,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按照法

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书面反馈,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依法为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 受处分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及应负的责任,同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作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应至少执行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十八条 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员工违纪违规由集团公司和各权属单位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其他人员由各权属单位负责处理,属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处分,涉及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以及赔偿经济损失、收缴违纪违规所得的,由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务等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权属单位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当的,集团公司有权责令其纠正。必要时,集团公司有权直接查处权属单位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违规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员工如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单位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在受理申诉单位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员工受到处分,由单位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员工是中共党员,符合党纪处分的,由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纪予以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制定专项奖惩办法的,适用专项奖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履行决策程序及经相关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