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挂靠价格

导语: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挂靠价格

据2015年统计,招标师挂靠费用6000-7000元/月,现中央级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招标师的数量规定如下: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数量规定:

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数量规定:

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数量规定:

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招标师” 证书价值

证书价格

招标师挂靠范围:7000-10000元/年

《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是证明招标师取得职业水平,并经网上初始登记合格以及再登记的业绩考核和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公开证明,在登记系统中公布,并可查询。

注册流程

招标师首次登记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中国招标师登记服务系统网站,点击“中国招标师初始登记申请入口”,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管理号。

第二步:仔细阅读招标师登记服务说明。

第三步:设置登录名、密码。

第四步:完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及奖惩信息。

第五步:确认所填信息真实有效,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第六步:招标师可登录系统,在会员中心查看审核状态。

第七步:下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初始登记业绩证明表》,填写签字盖章,邮寄至协会。通过审核的招标师将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初始登记完成。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作用:

1、招标师登记服务系统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提供招标师登记情况,向公众提供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人员及其基本信息、接受继续教育及完成业绩等情况。

2、为招标师个人职业能力水平、社会信誉提供了真实、有效和公开的证明,为行业、企业建立了一个招标采购人才信息数据库。

3、鼓励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已经完成登记并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有利招标采购人才的选聘和流动。

4、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将逐步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与其他职业证书平行互认的相关制度,并通过招标投标行业规范标准的建设,促使职业证书的`行业认可范围逐步扩大。而实行职业证书平行互认范围的人员,均以招标师登记服务系统中核实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招标师首次登记的条件:

1、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2、《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3、不存在《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不予登记的情形。 招标师首次登记服务需要的材料: 1、《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编号、管理号;

2、2寸免冠电子照片一张;

3、在登记注册页面下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初始登记业绩证明表》,如实填写,亲笔签名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招标师登记服务的有效期: 登记服务的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年审登记)。再登记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 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招标师工作单位变更需要提供材料的说明:

1、招标师信息变更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标师姓名、身份证号、水平证书管理号、登记证书号、原登记单位名称、现拟登记单位名称。要求:招标师本人签名,新接收单位盖章。原件,一份。

2、招标师与新接收单位的劳工合同或新接收单位《接收函》。要求:复印件,新接收单位盖章,一份。

3、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要求:招标师本人须在“持证人签名”处签名,复印件,一份。 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信息变更“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的说明: 招标师自登记信息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登记信息变更。上述登记信息变更的情况,不包含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职称晋升等情形。 例:招标师于2012年7月1日被核准变更了登记信息,其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职称晋升 等情形除外)。 申请人完成在线登记并邮寄书面证明材料后,审核通过时间: 初审周期为一个月。如需核实有关情况或原件者,相应延长审核周期。

注册管理

证书注册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至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超过登记或再登记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登记服务系统,依照规定的登记内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线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在填写在线登记信息的同时,应提供本人招投标工作业绩和信誉证明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或书面材料:

(一)按照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前次登记3年以来的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前次登记内容的变更信息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招标师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 申请人登记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审核申请人的登记信息。首次登记信息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再登记人员信息审核合格的,在《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中注明“再登记合格”。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取消登记,收回《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子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电子登记证书的;

(三)在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登记,并将取消登记情况通知发证机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通过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登记合格的招标师基本信息,建立招标师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的招标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