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改革小革命

这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成果,对维护农村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传统公有产权的通病。正是基于集体经济的基本特性,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破解农村众多矛盾问题的“关节点”,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牛鼻子”。

农村产权改革小革命

在制度成效方面,明晰了每个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经济成效方面,通过改制,集体资产产权得以明晰,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在社会成效方面,有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城镇化快速发展地区的社会稳定

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基本经济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全局。不少学者专家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从理论上讲,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共有资源和资产,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明确的宪法地位,与其他经济成份比,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既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中所提的集体经济,也不同于前苏联的集体农庄经济,是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造出来的。一些农业专家概括为“三个性”:一是合作性(共有性),集体资产由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收益和劳动成果归成员共同分享,权利义务均等。二是区域性(封闭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界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不可分割,成员是封闭的圈子,权利义务“进”则“与生俱来”, “退”则“自然弃失”,不对外开放。三是排他性,尽管集体经济组织的层次不尽一样,小到村组,大到乡镇,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成员边界是清晰的,上下左右不能侵权。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丰富多样、与时俱进。从我国农村实践看,由个人所有前提下的互助合作经营,到个人财产全部上交集体的“一大二公”体制,再到改革开放后实行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集体经济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很大的包容性。

这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虽然有利于保障农民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成果,对维护农村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传统公有产权的通病。

一是归属不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个集合概念、动态概念。集体成员人人有份,但有多少、在哪里说不清楚,是个玻璃鱼缸,“看得见、摸不着”。有些村庄外来人口大量增加,原来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与集体经济组织日趋分离,新村民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分享集体经济好处成为问题,新老村民的矛盾加剧。

 二是权责不明。在绝大多数地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社自治组织合二为一,村干部成为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自然“代理人”,集体经济常常成为“干部经济”。

三是保护不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是个老大难问题。一些村干部把集体资产看作“唐僧肉”,导致集体资产流失,带来干群矛盾,也成为农民信访的一大热点。

四是流转不畅。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模糊,资产处置在村里事难议、议难成,有好的开发机会往往错失良机。

改变这种状况,解决这些难题,出路唯有改革。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最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发达地区。进入新世纪特别是10年代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各地加大了改革的力度,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开始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万个村和5万个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4362.2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563.2亿元,2013年当年分红291.5亿元。按省分析,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和浙江5省(市)完成改制的村占全国完成改制村数的80%左右。

从各地的实践看,改制的主要做法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和评估以后,按照劳动年限折成股份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委会或社区公共管理和村民公共福利事业支出,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

一潭春水被一颗石子所打破,泛起了阵阵涟漪,这场静悄悄的革命引发了诸多根本性变化。

在制度成效方面:明晰了每个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份额,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份(份额)分红的制度,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资产收益权;改制村普遍建立了权力制衡机制,农民群众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受益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经济成效方面:通过改制,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通过改制,集体资产产权得以明晰,建立起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以上海为例,2013年,全市237家村级改制集体经济组织中,有89家进行了收益分红,比上年增加了28家;年分红总额5.38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12亿元;人均分红3042元。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闵行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由2010年的1.53∶1缩小到2013年的1.48∶1,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由2010年的17.1%上升到2013年的18.3%。

在社会成效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