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通用3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通用3篇)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1

第一条 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 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 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 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 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 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 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2

为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全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规章、律协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的执业律师。

第二条 推行律师诚信建设考核制度,是加强律师管理,提高律师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投诉,要重事实、重证据,做到不枉不纵。

第三条 建立个案查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反诚信规定的行为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第四条 市、区、县应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核实行a、b、c、d等级制。a级为优秀等级,b级为合格等级,c级为基本合格等级,d级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实行双百分考核,总分减去扣分为考评分值。具体标准:考评分值在95分以上为a级,81分-94为b级,60分——80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 队伍建设情况;

(二) 政治、业务(培训)学习情况;

(三) 执业活动情况;

(四) 法律、法规、司法行政规章和律协行业规范执行情况;

(五) 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财务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七) 团队精神情况;

(八) 其它情况。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扣分:

(一)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二) 一名律师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反诚信规定行为的;

(三) 违反诚信规定行为发生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

(四) 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 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由律师事务所在总结年度工作基础上按考核评分标准自评打分;将本所年度工作及自评报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应在当年12月中旬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该所进行考评,并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将律师事务所内自评报告及考评小组的考评意见,一并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考评等级。

(二)对律师的诚信考核程序为:当年12月上旬,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大会,由各律师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律师诚信年度考核表》,对照考核办法自评打分;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本年度诚信表现进行考评打分,上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评小组;各区、市、县考评小组在12月中旬前对每位律师进行考评,并作出考评推荐意见,将考评材料上报市考评小组;市考评小组在12月底前最终确定每位律师的考评等级。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对考评等级不服的,可在3日内向市律师诚信制度建设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对律师诚信考核等级的处理:

(一)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等级,由XX市司法局通报或公告。

(二) 对被评为d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由市局根据违反诚信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 对被评为c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市局将视其情况,给予训诫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四) 被评为b、c、d级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当年不纳入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律师信用档案制度,将考核材料装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档案,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创先争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3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______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

(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事假不得累计使用。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3、病假

本所人员因病需请假,应提交请假单,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合作人律师病假期间的 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变。

聘用人员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个月以内不扣发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按原工资70%的标准发给;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原工资50%的标准发给;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师会议决定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日常患病请假每月2天以内、每季度5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视情况而定;超过此限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给。一个季度病假超过6天的,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因看病而请假或迟到超过2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四、迟到、早退、缺勤

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本所律师上班时间不到办公室,且并未在外处理业务,也未给主任和主席请假或打招呼,当日的工资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则扣除当日1/2的工资。但如晚上到办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补回半天上班时间。每周办私事或不到办公室超过1天或2个半天的,超过部分的当日工资予以扣除。

允许本所聘用人员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经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请假的迟到早退)。每超过1次,从每月______元的全勤奖中扣除______—______元。

合作人律师未向主任和主席请假,连续缺勤或失去行踪、联系达2天以上,不论何种原因,除仍然执行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扣款外,还应扣除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50%。

其他人员出现类似情况,也比照前项规定扣款。

五、临时离开

1、律师和其他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应遵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离开办公室半个小时以上,应向主席和主任说明去向,以免影响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去向和遗留之事交待给同一办公室的律师,以免耽误客户委托事务或事务所的工作。聘用人员耽误半天以上、律师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请假或说明情况。

2、律师上班时间外出办案、联系业务,如确需本所聘用人员随同,应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响聘用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带离外出,扣除该律师和该聘用人员的当日工资。聘用人员连续3次未经批准外出,事务所可以随时辞退。

3、在每间办公室律师未到或出差的情况下,聘用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宜离开 如因擅离职守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款______—______元。

六、加班

1、律师可以自行决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据加班次数、时间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由事务所发给加班费。

3、办公室内加班下午5:30以后,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后;中午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务所主任、合作人律师指示或同意。

5、上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后完成,或将不急于当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后完成,不视为加班。

6、除特殊情况经允许加班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3次。

7、2小时之内的,每小时付加班费酬金______元,2小时以上的,超过2小时部分每小时付酬金______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过______元。

8、加班酬金于发工资时一并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师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计到2个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间不发工资。集中在2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发半个季度奖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发1个季度奖金。

2、聘用律师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员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4、休假者在准备休假前7天至15天内必须向主席、主任提交书面的休假申请书,并将休假计划、地点、通讯联系附于申请书后,经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已开始休假,然后才提交休假申请的,视休假天数和其它情况扣除半个月至1个月的工资,如系合作人律师,还应从年终个人应分配总额中扣除1—5%。

九、对违反前述各项规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执行律师签发“扣款通知单”。对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对维持原扣款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会议申述,律师会议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本所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其本人工作态度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除第四条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每年年终还可由合作人律师会议根据该项指标,再决定有关人员的奖惩。

十一、 制度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律师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