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项议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增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书面通知代表,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及时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和大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表决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及大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大会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由秘书长建议,主席团会议通过。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关于设立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决定将建议人选交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