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贵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在后勤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节约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委托管理。校产管理委员会与各部门、系(部)签订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各部门、系(部)确定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校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各部门、系(部)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耐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及图书等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实验教学使用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买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名贵标本、树木、植物、花卉,按产地、自然界存在数量、繁殖栽培难易程度、品种、规格、年龄、栽培成本、观赏价值等情况,综合考虑估价入账。

九、动物、牲畜以成龄为计价点,购入的按购入价入账,自繁自育的比照同类估价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一、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范

围是:

(一)宣传、传达、贯彻执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校物资管理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家具及用具等)的总帐及动态管理。

(三)根据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情况做好财务预算的安排。

(四)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房屋、构筑物、土地、办公、日常用品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使用和调整;

(三)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

(四)定期核发校内各单位公有房产使用证;

(五)负责每年向学院校产管理处上报学院房产、构筑物、土地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六)学院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对购入各类物资的验收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做好采购物资的入库、领用、发放、结算等工作。

(八)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包括固定资产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三、实习实训中心是实验仪器、教学设备、体育器材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