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评估制度

篇一:合同评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合同履约评估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完善评审程序,防范合同风险,确保公司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拟定合同草本及相关文件,再按流程送审。

2、特殊/重大合同(订立价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合同,投资、股权收购、并购的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均必须提请公司合同评审小组评审。

(三)职责

1、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合同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总监)、财务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PMC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及承办部门(当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合同评审小组的组长为总经理。

2、合同承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合同草本,提交相关资信资料,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质量要求和单元产品的生产

能力、交货周期以及技术协议的可行性的审查,并参与单位产品成本的测算。

4、销售部负责评审新产品/项目的开发能力及市场前景的评估。

5、工程部负责评审工程项目的生产能力、安装进度以及技术协议的可行性,并参与工程项目成本的测算。

6、PMC部负责审核采购能力和采购周期,并参与材料成本的测算。

7、财务部负责评审付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确认成本及利润指标,票据提供是否符合税务规定。

8、法务部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签订的一切书面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9、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负责公司所有合同的审批。

二、评审原则

(一)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专业性审查。

(二)法务部对所有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三)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或其他原因特批的采购(商务)或销售的项目订单或合同,可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三、评审内容

(一)建设工程(土建)合同

1、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测算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费用、间接费用及取费标准、定额选用、交(竣)工日期等;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二)买卖合同

1、审核供应商的选择情况;

2、审核比价核价、优质优价(性价比)情况;

3、审核备品配件、随机配件的供应条款;

4、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三)加工承揽(技改、维修)合同

1、审核承揽方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审核比价核价(性价比)及加工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3、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4、审核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

5、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6、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7、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四)运输合同

1、审核运输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2、评审运输费用标准(性价比)是否合理;

3、审核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4、评审服务与承诺条款;

5、评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6、审查有无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五)商务合同

1、商务合同是指:公司与有关合作伙伴商定并准备签订的设备技术引进合同、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谈判备忘录、补偿贸易合同、专项协议书、销售确认书等。

2、审核合作伙伴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

3、审核费用、责任是否合理。主要测算取费标准、间接费用,审核双方的责任、权利、利益的对等关系的条款等;

4、审核质量与技术条款;

5、审核服务质量与承诺条款;

6、审核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

7、审核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

8、审核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四、评审程序

(一)合同评审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专题会议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召集。

(二)合同评审工作开始前,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优先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如无合同示范文本,则可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或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评审组织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须评审的合同文件及供应商的选择、核价比价、服务与承诺等相关资料送交各评审参加部门。

(四)合同评审专题会议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听取合同承办部门关于询价比价、平等协商、厂家选择等情况的介绍;

2、审查要约(询价函)、承诺(报价函)的内容;

3、评审合同的条款。重点评审合同价款、质量、交货期、服务与承诺、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条款;

4、对被评审的合同提出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均应在合同评审记录上签字。

(五)合同评审通过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件和汇总后的评审意见送交财务部审核,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和财

篇二:合同管理制度及考核标准

1.目的

为规范集团及成员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商贸管理中心、各成员企业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成员企业总经理负责本企业销售、租赁、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重大合同由集团总裁审批;

3.2 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租赁、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 2. 7负责上报集团本成员企业合同及汇总表;

3.2.8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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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

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租赁、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除销售、租赁、采购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集团管理中心一份审核及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集团及成员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丧失商业信誉;

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租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各成员企业办公室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合同管理;集团中心管理部全面负责各成员企业的合同的管理、指导、监督、考核。

8.2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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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集团、各成员企业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集团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遗失重要证据;

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