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容风纪制度规范十四条

(1)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章和警种专业符号。

警容风纪制度规范十四条

(2)戴正警帽,扣好领勾、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3)夏、冬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不能混穿,衬领和内衣领高出警服领不得超过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4)值勤时应黑色的皮鞋,着便服时只准穿黑、灰、棕色皮鞋。不得穿布、拖鞋或其它颜色的'鞋。

(5)要妥善保管警服,不得外借及私自改制。

(6)头发要整洁,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留胡须。

(7)保安人员不得戴耳环、项链、领花、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8)只准佩带国家和保安组织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和纪念章,不准佩带其它徽章。

(9)按季节换装,根据上级指示由保安部规定。

(10)炎热季节,除军事训练、值勤和因公外出等活动外,可以不穿警服上衣,不带警帽,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裤衩。

(11)穿警服时,不准围围巾、戴耳套,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系在警帽上,不戴时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

(12)保安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路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严禁酗酒。

(13)要尊重社会公德,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人员,遇有群众发生危险时应奋勇营救。

(14)保安人员在值勤时遇查勤人员时要敬礼,交接班时要互相敬礼,纠正违章时先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