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结合医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工作岗位要求

第三条 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 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 持证上 岗。 第四条 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第五条 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

第六条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报告单报告。

第三章

辐射防护

第八条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九条 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条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设立辐射标志、 声光报警等, 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第十一条 严格检查门窗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 途等。

第十四条 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 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 人管理状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 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 使射线装置处于 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 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建立设备检修及 维修记录。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 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 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十九条 坚持组织学习, 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 切实提高操作 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 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 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

第七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应接受医院举行的相关培训, 科室内部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影像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新 入职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第十九条 坚持组织学习, 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 切实提高操作 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意外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明原因停电、机房大面积漏水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闸,向科室负 责人汇报,并向医院医务部和后勤保障处报告,同时做好病人的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电闸,使用灭火器灭火,拨打火警电话,立即向 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向医院保卫处、医务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且采取自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院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时 (如发现 SARS 患者) 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 , 报告,向医院医务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随时等待医院及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

第二十三条 操作过程中,机器突然损坏,应立即上报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向医院办公 室、医务部报告,随后及时与工程师联系,进行维修。

第九章

意外射线损伤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或病人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时, 操作者首先应立即关机, 切断高压电源。

第二十五条 立即将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有关人员送至职业病科, 必要时送急诊科作相 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受遭遇意外射线损伤的, 还要将其个人剂量笔交到后勤保 障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测量所受放射剂量。

第二十七条 追踪观察遭遇意外射线损伤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好随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 或者隐瞒不报。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2

1、受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

随着综合性医院放射诊疗技术的日益普及与广泛应用,受检者因防护不到位造成的健康危害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忧虑和关注。受检者防护工作不到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医院医务人员在检查前没有指导病人使用防护用具,使患者非投射部位特别是晶状体、甲状腺以及性腺等部位没有有效保护,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二是由于受检者缺乏相应知识,对射线防护意识不强,个别患者对医务人员穿戴防护用具提醒觉得多此一举。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适应症,随意给患者开CT、X射线检查单,滥用X射线检查使患者接受大量非正当照射,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损害。

2、辐射防护管理 对策

2.1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以医院院长为组长的“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和以科室为单位的辐射防护质量小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院科二级管理网络,明确医院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科室辐射防护质量小组及岗位各级人员工作职责,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辐射防护相关工作的每一个人,使辐射安全意识深入每一位管理人员与辐射工作人员心中。建立和完善各科室辐射防护规范、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理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落到实处。

2.2强化法规培训,提高防护意识

国家用于放射诊疗领域的法律 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及各项新标准等。医院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培训外,每年还要对新入职的放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强化培训,将培训内容作为每年三基考试的一部分,与晋升晋级挂钩。通过不断学习,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防护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2.3重视防护实施,加强全程监控

2.3.1放射性同位素从“购买到使用”全程审批医院必需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前提下,严格执行环保部对放射源使用的审批与备案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获批频次与剂量购买[2]。医院有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到货剂量、每日出量、用量及剩余量、源储存进行记录。储源室需安装摄录像监控和防盗门窗系统,设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严防放射源的丢失。

2.3.2辐射工作场所从“图纸到建成”全程评价医院各类辐射工作场所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需卫生和环保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有关评价,由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审批,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活动,做到从源头保障辐射安全。

2.3.3放射诊疗设施场所从“启用到停用”全程质控医院根据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分类,每年定期请相关资质单位对在用的各种放射诊疗设施和场所进行质量控制监测和环境影响监测,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对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和场所必须停止使用,及时进行调试整改,复检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以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保障医务人员与受检人员辐射安全。

2.3.4辐射工作人员从“上岗到离岗”全程管理医院对上岗前、在职、离岗前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医院可为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每季度由相关资质单位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为每个辐射工作人员建立终身健康体检档案 和剂量监测档案。对确定为辐射造成体检不合格和个人剂量超标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岗位或休息调整,确保辐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3.5受检者从“进到出”全程防护患者及陪护家属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接受放射诊疗活动期间,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明确照射部位,按操作规范控制照射剂量,对照射野邻近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有效防护。放射诊疗前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检查室应张贴“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及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尽量避免接触X射线的温馨提示牌,保障患者及陪护家属身体健康。

2.4做好日常督查,确保辐射安全放射防护管理

专职人员和领导小组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警示标志、指示灯、对讲设备、监控设备、个人剂量计佩戴及受检者放射诊疗知情同意与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检查结果直接与科室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对卫生和环保主管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配合,检查中提出的督查和指导意见及时整改到位,杜绝辐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