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罐、釜及储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塔、罐、釜及储区安全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塔、罐、釜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塔、罐、釜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塔、罐、釜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塔、罐、釜,储罐区及有机气罐区。

1.4 本规则由公司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二、 组织管理

2.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塔、罐、釜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 塔、罐、釜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2.3.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2.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2.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6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2.7 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2.8 建立仓库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2.9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10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三、 储存管理

3.1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3.2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4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4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3.6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7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8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9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3.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得有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3.11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四、 装卸管理

4.1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3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4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生产内停放和修理。

4.5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4.6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