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

根据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邹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镇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发展观”统领全局,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和自身监管责任的落实,大力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面就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确立重点、责任分工

1、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针对工作要求,我镇及时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力量到位,职责明确,确保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并及时召开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治理年”各项活动,提出目标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范围、方式步骤,强调责任,要求会后立即行动起来。

2、确立重点、责任分工

按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要求,我镇确定了专项排查治理重点为非煤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水利设施等,为确保排查治理效果,我镇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非煤矿山由镇安监站负责;镇村镇办办、派出所负责危化品、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镇村镇办、水管站负责水利设施及水利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镇教办、派出所负责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排查;教育由党建办负责。通过整体部署,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了实处。

二、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我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精神和市邹安字【2015】32号文精神,及时组织人员,分组对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做到了宣传到位,各项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目前,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突出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对于安全隐患屡查不改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查重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切实消除隐患,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2、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我镇目前共有 户危化品经营单位,其中加油站 户,加油站 户,农药经营门市部 户。我镇始终把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来抓,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增强了安全意识,有力地夯实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隐患排查。按照“一户一证”,一个经营单位,一套管理人员的要求,由安监办牵头,协调工商、派出所等部门,共开展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 次,检查危化品经营单位 多户/次,查处隐患 多处,当场责令整改 处,使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惩处。

3、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镇安监办联合镇村镇办对我镇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了 次联合执法安全大检查,共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 份,整改安全隐患 处,杜绝了建筑施工企业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入汛以来,为了排查校舍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镇教办会同安监、村镇办等部门,对全镇8所中小学校舍安全进行了一次专项大检查,对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校舍险情等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逐一进行了排查,并针对性提出了整改措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这阶段的跟踪督查,我镇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主要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薄弱环节:

一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的解决,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专不起来,一些企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没有真正深入抓落实,停留在一般要求上,一些企业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管理制度、措施方法、职责分工等不具体,不能较好地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个别企业重视不够。虽然各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很重视,但仍有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安全隐患排查过程,自己不搞也不会出事,没有什么大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在排查的隐患中,整改力度不强,措施方法不当,资金严重短缺,整治力度十分吃力。

四、下阶段工作打算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把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深入一线、逐企排查,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措施近移,人盯死守,严管重罚,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确保全镇安全生产无事故。

2、强化监督检查,全面完成隐患排查任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先检查后督查的方式,全面认真、广泛深入、一户不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不能按时整改到位的,现场下发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严管重罚,坚决不允许开工生产,确保全县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管理零缝隙、安全监督零距离、安全事故零纪录的目标。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民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民工培训考试合格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分别达到100%,切实提高民工和经营业主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管理操作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我们将全力以赴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年”的各项任务,克难攻艰,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基础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公司、场)各部门和采区(分场、分厂)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矿(公司、场)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所在采区(分场、分厂、科室)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室)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剥离、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或开拓、采准、切割、回采或筑坝、放矿、闭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科室(采区、分场、分厂)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矿(公司、场)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矿(公司、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矿(公司、场)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和下一年1月4日前,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市、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科室、采区、分厂、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公司、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销号。

第八条 矿(公司、场)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矿(公司、场)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科室、采区、分厂、分场)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矿(公司、场)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