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治安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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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治安管理责任书

居住证治安管理责任书【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机关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3、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设、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1、出租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及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灭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大武地区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出租单位、个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管理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及时受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清查外来人员底数,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违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居住证治安管理责任书【2】

根据呼图壁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呼图壁县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呼社综委〔20XX〕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托管人)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配合社区和社区警务室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及时交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金,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查验承租人有效证件、便民联系卡、担保书等;

3、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3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社区综治工作站报告;督促或带领流动人口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4、督促承租人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5、如发现承租人穿着非传统服饰、各类蒙面罩袍和青年男性蓄大胡须等情况及时向社区、警务室报告;

6、坚决禁止一人登记,多人居住;

7、如发现出租房屋内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制假造假、窝藏罪犯暴恐分子等违法活动的因及时向社区民警、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查处;

8、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向所在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办理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9、出租人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0、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及工商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1、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出租房屋未领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出租的,由派出所查封该出租房屋,3个月内禁止出租。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经营业主)不履行责任义务,三小时内未向社区或包户干部报告承租人、从业人员变更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扣除50-100元的治安责任保证金,造成影响的,行政拘留。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警告,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并扣除100-200元治安责任保证金,每发现一次,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年内被发现累计达到3次的,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发放《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

4.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雇佣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扣除全部治安责任保证金,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责令停止出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5、小宾馆、小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入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不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情节较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对不如实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未上传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责令停业整顿。

6.出租屋内发生地下讲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或藏匿暴恐分子,发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表彰奖励

积极配合社区和警务室工作,认真履行房东职责,在季度星级评定中,可评为三星级出租房屋,连续四个季度被评为三星级的出租房屋,可以参与乡镇优秀出租房屋的评选,也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优秀出租房屋的评选表彰,表彰资金可以在本年度扣除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金中支取。

公安派出所:(签章)

社区综治工作站:(盖章)

出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经办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3份,派出所、社区综治工作站、出租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