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范本(精选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责任书,签订责任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该怎么拟定责任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范本(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范本(精选6篇)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1

随着天气的变热,各地学生溺水等安全事故频发,我市已发生多起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教训惨痛。XX市教体局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了“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全家的幸福,在夏季来临之际,我决心做好以下几点:

一、为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坚决不私自到河、溏、池、沼、沟渠、水库、海边等地玩耍和游泳。

二、不擅自与同伴下水游泳、嬉水、玩耍;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

三、若去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应该到合格的、安全设施齐全的游泳场馆活动。

四、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不到河流、池塘、矿坑等危险水域边洗手或洗衣服。

五、不到任何水域钓鱼、捕鱼;看到水中的漂浮物不去打捞。

六、暴风雨天不外出;半路遇暴风雨立即就近避雨,不冒险行走。

七、看到未成年人到危险水域洗澡或从事其他活动及时劝阻或报告老师、家长。

八、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或拨打110、119报警,让成年人来抢救。不盲目下水施救。

学生要认真学习以上内容,家长按以上规定教育学生认真遵守本责任书。如违约,后果自负。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生、家长签字后,学生家长留存一份,学校一份存档。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2

为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我保证做到:

1、积极参加以“预防溺水、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班会等多种形式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防溺水的警惕性、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自救自护的能力。

2、不私自或结伴到河、溏、池、沼、沟渠、水库等地玩耍和游泳。不借用器具当船来划水,不到河边捉鱼,钓虾等。

3、任何时间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

4、遵守学校路队管理制度和上下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在来往学校途中逗留玩耍,经过河、沟、塘、桥或低洼地带时特别注意安全。

5、遇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尽量不在路上通行,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躲藏,尽量与同学结伴而行。大雨过后不到有积水的地方玩耍,不走有水的道路。

6、到校园后不随意外出,外出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7、和家长学习学校下发的《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将此保证书交给老师。

8、树立“私自游泳危险,检举揭发光荣”的良好风气。发现有同学违反学校规定私自玩水的,及时进行劝止并报告老师。

9、万一发现有人不幸落水,不盲目进行施救,而采取大声呼喊向路人求救或想法拨打110、120或其它紧急电话求救。

10、在家要外出活动或娱乐,必须征得家长同意。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家长的严厉惩罚和老师的严肃处理。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3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精神,为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特签订以下防溺水安全目标责任书:

1、上学、放学途中要结伴而行,按时回家,不私自下水游泳。

2、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

3、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

6、不到水边玩耍嬉戏。

7、不盲目下水施救。

家长要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做好预防溺水事故的家庭教育,根据孩子的身心特点,选择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时时提醒孩子,做到“四不”: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的陪同下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或不熟悉的水域游泳。通过经常性教育,让孩子养成一种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的自觉性。

为了学生的安全,学校和家长必须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加强防溺水教育,同时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确保学生无溺水事故发生。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4

随着夏季的来临,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为了遏制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增强防溺水意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县政府学安办[20XX]2号文件要求,特签订此《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书》。

1、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各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其他行政负责人及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防溺水工作领导组。要把学生防溺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总负责,所有行政负责人、班主任分工包班。学校与班主任、班级与学生及家长层层签订防溺水安全责任书,明确防溺水工作的各自责任,确保学校预防溺水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加强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各校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预防事故的发生。各学校要利用板报、广播、主题班队会、电教设施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深入开展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经常化,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3、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强化学校的安全工作。要求学生做到:上学、放学途中要结伴而行,按时回家;不准私自在上学、放学途中擅自与同伴下水游泳、玩耍、到水边嬉水;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不会游泳的未成年学生不可盲目下水施救。

4、健全学校预防学生溺水安全预警机制,严防实行安全管理值日和报告制度。各校要制定《预防学生溺水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工作安排;要建立、完善《突发学生溺水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溺水师生实施救治,并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值日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瞒报、迟报。

5、加强与社会联系,发挥社区、家长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学校要与社区(村)加强联系,建议并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悬挂安全警示标语,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及时消除学生下水游泳、嬉水、玩耍的念头,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5

学生的安全工作重于泰山,面对即将来临的炎热夏季和暑假,学生的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防溺水及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夏季和暑假期间学生的安全,学校特与幼儿园签定本责任书。

一、注重预防,加强教育,提高学生防溺水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提高认识,注重预防。各幼儿园要切实提高加强对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

加强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各幼儿园应严格贯彻执行防溺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利用发放防溺水安全宣传材料、展板、家长会、家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深入开展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让学生牢记预防溺水“四不一会”,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经常化,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不断增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实效性。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幼儿园安全工作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强化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要求学生做到:上学、放学家长接送,按时回家;不准擅自与同伴下水游泳、玩耍、到水边嬉水;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或水情险恶的地方游泳、嬉水、玩耍;游泳必须有家长陪同;一旦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不会游泳的未成年学生不可盲目下水施救。特别向学生强调,汛期来临,任何人不得到河(池塘)边玩耍,更不得下河下湾,对于违犯以上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批评。

三、私立幼儿园办学者对幼儿在园和上、放学途中负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如因教育不当,或管理不到位,学生发生溺亡事故,均由幼儿园全权负责。

四、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和幼儿园各执一份。

班主任防溺水安全目标的责任书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会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学生安全保护工作,增强教师安全防范意识,特对我校全体教师明确以下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教师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四)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教师在岗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班主任教师发现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教师无视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外补课造成学生伤害的。

(八)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及课后十分钟,擅自离岗的。

(九)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中毒的教育,未尽到教育职责的。

(十)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未尽管理职责的。

(十一)教师有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它方式,因教师自身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