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

根据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以“成人”教育统领“成才”教育和“创造、创新、创业”的人才培养理念,我校将在2017年上海、浙江本科招生中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具体办法如下:

武汉大学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

一、选才目标

进一步关注学生的个人特点和成长过程,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自立自强的学习精神、学业水平和能力突出、有创新潜质、人格健全、素质全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导高中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优先条件

学生高中以后的综合素质档案展现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我校将在招生章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1.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例如在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思想品德或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表现,获省级以上表彰。

2.具有自立自强的学习精神。例如成长过程中个人或家庭遇到了较大困难,学生通过个人不懈努力取得了优异成绩或突出表现。

3.学业水平和能力特别突出。例如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等比赛的总决赛中获奖。

4.研究性或创新性学习能力突出。例如独自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文学作品,或在出版社正式出版具有一定水平的出版物,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展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领导力。例如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活动,且形成的作品或调查报告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

6.展现出突出的体育特长。例如在重大国际赛事、国家体育或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全国比赛中获得前8名,或在省级体育或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6名或集体项目前3名。

7.展现出突出的艺术素养。例如取得某艺术项目社会考级最高级别证书(不限于高中阶段),且在省级以上艺术比赛决赛中获奖或具有校级以上艺术团体超过一年的演出实践经历。

特殊类型招生中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见我校2017年各招生简章。

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指的是在每个学期的期末或每个学年的期末,全国各地的中等学校组织的一次对全体在校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的测评任务。综合素质评价来自于2006年教育部对全国的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测评展现了素质教育的实质。

在一些地区,将每位学生在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级(九年级)或高三的最后一次综合素质评价计入中考成绩、高考成绩和学生档案,作为高中录取和大学录取的 参考或录取数据。但一般在大学不进行此项测评。

综合素质评价一般分为六个维度(不同的地区或学校结构略有差异),分别是“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表现能力”。六个维度又分别被分为若干个项目。等级分别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或者给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