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执业档案;
2、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执业档案
申请材料
申请调入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接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合同书)。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市)区司法局和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并经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盖章认可的已解除与申请人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报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州)司法局受理。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2、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
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调取律师档案申请的市(州)司法局审查材料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向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开具申请人律师档案《调档函》。
2、律师档案《调档函》以邮寄(或申请人自带)提交申请人解聘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
3、待申请人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调入本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后,即可办理相关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