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
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
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