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实施,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管理,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工作。

第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申请提取同户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本市外就业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八)城市低保家庭无房居住,确需支付房租费用的。

(九)发生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交易费税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或乡镇建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3.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退休的,需提供退休批复或退休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本市外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外地就业证明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