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亮点

工信部近日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具体还有哪一些亮点内容?赶紧去了解一下吧!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亮点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亮点一:杜绝不明扣费,计费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

《规定》指出,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亮点二: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此外,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且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亮点三:禁止擅自收集用户信息

《规定》还指出,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此外,《规定》指出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违规处理;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等。

《规定》还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新闻链接:

1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出台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相关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和分发服务的规定,条文对于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今后业务的开展有着指导意义。

一、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共同要求

1.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比如《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等内容。

2.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比如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其他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3.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涉及到收费的应用软件应当明码标价。

4.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这是《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基本功能软件指的是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以设置为不可卸载。对于基础功能软件的范围,《暂行规定》通过对“概念”的界定来说明,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组件(如系统内核应用、虚拟机应用、网络浏览引擎等)、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基本通信应用(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如应用商店)等。此外,附属于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应用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方便卸载。

5.对应用软件有管理责任。比如登记相关信息,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要求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明示等等。

6.应建立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二、对生产企业的特殊要求

1.《暂行规定》要求生产企业约束销售渠道,并且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2.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

3.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保证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预置软件有新增或者重大功能变化时,应当向工信部报告。

三、主管部门及处罚措施

《暂行规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及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依职权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结语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指引下,目前我国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市场发展迅猛,呈现百花齐放、蓬勃发展的势头。但同时也有许多乱相相继出现,比如行业内刷机现象的频发,给用户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暂行规定》的发布正值其时,通过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义务的规定,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有利于对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