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2016年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最新政策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12月25日,记者从枣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获悉,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现已发布。该标准确定了2016年度枣庄各区(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根据该标准,滕州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14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2.5元/月),与去年相比有所上调。

据枣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枣庄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枣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枣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1633元/月。最低不低于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枣庄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45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300元/月。

在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方面,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279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39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4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2.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3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65元/月)。

枣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滕州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