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积分入户政策目前还未有最新消息,但按现在沿用的政策,我们不妨了解,参考一下吧!
2016佛山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内容 | 序号 | 积分项目 | 分值 | 备注 | |
基础指标 | 1 | 文化程度 | 初中 | 40分 | 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 |
高中(中技、中职) | 50分 | ||||
大专 | 60分 | ||||
本科 | 80分 | ||||
2 | 职业资格 | 初级工 | 20分 | 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 |
中级工 | 40分 | ||||
高级工 | 70分 | ||||
技师 | 90分 | ||||
高级技师 | 110分 | ||||
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 | 五级 | 20分 | |||
四级 | 40分 | ||||
三级 | 70分 | ||||
二级 | 90分 | ||||
一级 | 110分 | ||||
专业技术资格 | 初级资格 | 70分 | |||
中级资格 | 90分 | ||||
高级资格 | 110分 | ||||
3 | 参保情况 (广东省内) |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 1分/年 | 1.不满1年不计分;2.最高50分,额外积分最高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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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失业保险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工伤保险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生育保险 | 1分/年 | ||||
1分/年(本市额外积分) | |||||
4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 | 80分 | 1.“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和子女;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佛山市拥有多套合法房产的,积分不累加 | |
5 | 办理居住证年限 | 在本市累计办理满1年 | 5分/年 | 不满1年不计分 | |
加分指标 | 6 |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 在本市从事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4分/年 | 1.不满1年不计分; 2.最高20分 |
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
7 | 专利创新 (近5年内) | 国家发明专利 | 30分/项 | 1.专利申请和授权时地址必须在本市行政辖区内;2.申请人为专利权共有人之一的,所得分值为“原分值/(人数+1)”,若为第一专利人,则分值为前述得分的2倍;3.专利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 |
实用新型专利 | 20分/项 | ||||
外观设计专利 | 10分/项 | ||||
8 | 表彰奖励(近5年广东省内) | 广东省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本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 | 30分/次 | 最高60分 | |
10分/次(本市额外积分) | 最高20分 | ||||
广东省内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60分/次 | 最高120分 | |||
20分/次(本市额外积分) | 最高40分 | ||||
9 | 竞赛获奖 | 区级技能竞赛前三等奖 | 三等奖60分/次,二等奖65分/次,一等奖75分/次 | 技能竞赛须是人社部门主办或参与的,获奖证书盖有人社部门公章,多项可累积计分 | |
市级技能竞赛前三等奖 | 三等奖80分/次,二等奖85分/次,一等奖95分/次 | ||||
省级技能竞赛前三等奖 | 三等奖100分/次,二等奖110分/次,一等奖120分/次 | ||||
国家级技能竞赛前三等奖 | 三等奖130分/次,二等奖140分/次,一等奖150分/次 | ||||
10 | 社会贡献 (近5年内在佛山市内) | 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个小时 | 3分 | 最高30分 | |
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 | 3分 | 最高30分 | |||
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 | 5分 | 可累积计分 | |||
在本市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 | 50分 | ||||
11 | 投资纳税 | 在本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 | 3分 | 取最高分,不累加 | |
在本市投资设立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 6分 | ||||
在本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 | 10分 |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 1分/500元 | 1.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2.不满500元不计分 | |||
在本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出资比例计算) | 1分/万元 | 1.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2.不满1万元不计分 | |||
12 | 住房公积金缴交 | 在本市开立公积金账户 | 3分 | ||
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 0.2分/月 | 最高12分 | |||
13 | 卫生防疫 | 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 3分 | ||
婚前自愿参加婚检或自愿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分 | ||||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 | 1分 | ||||
14 | 计划生育 | 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并经本市卫生计生部门验证 | 5分 | ||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 8分〔上环(含皮埋)〕 | 本加分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 | |||
15分(结扎) | |||||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 | 满1年5分 | 1.年限计算从2015年12月31日向前追溯(两次孕情检查不超过6个月视为连续);2.本加分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 5分/项 | 不能提供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 ||||
政策性内生育子女 | 30分 |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处理完毕 | 10分 | |||||
未婚未育、已婚未育 | 30分 | 仅用于积分入户 | ||||
15 | 基础教育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本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 | 5分/年 | 此2项不同时计分 | 仅用于积分入学 | |
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 | 5分/年 | |||||
16 | 年龄 |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 5分 | 最高15分 | 仅用于积分入户 | |
50周岁以下 | 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 | |||||
17 | 婚姻状况 | 未婚 | 10分 | |||
18 | 区加分指标 | 近5年内在禅城区受到新市民服务管理机构表彰奖励 | 20分/次 | 最高40分 | ||
减分指标 | 19 | 轻微。违法犯罪 | 近5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 -50分/次 | 仅用于积分入户 | |
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事处罚 | -100分 | |||||
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分 | -15分/次 | |||||
一票否决指标 | 20 | 申请材料造假 | 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 | 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以上,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
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报送,并指导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
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工作经费,各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关于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及积分制管理的各项支出。
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与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年度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积分入学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网式”服务。
第七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二章 积分规则和评分
第八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6部分组成。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将新市民积分情况在市积分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1)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新市民开展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积分系统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各部门核查评分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医疗工作从业人员证明、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资料、无偿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等荣誉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和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国税部门负责为国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部门负责为地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审核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受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对职能部门核查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
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核查工作,并反馈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有关部门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积分办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新市民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如果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果属于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状况,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承诺书。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由申请地镇(街道)受理窗口通过市积分系统交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诺书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得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新市民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
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后,本次积分入学服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