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规定

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施行新政

2016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规定

近期,如皋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对每人每年分别补贴30-100元,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再补贴50元,体现多缴多补。 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给予每人每月10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每人每月1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体现长缴多得。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其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并补缴至累计缴费15年。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对参保人员死亡的,明确了可享受600元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