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精神,做好南宁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南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凡是符合参保范围的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4.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后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在变更30日内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申报表》(详见附件2),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相对应的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三、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确认及个人信息采集工作流程

(一)由参保单位根据编制内工作人员(含退休前属于编制内的人员)人事档案等资料,填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确认表(一、二、三)》(以下简称《参保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2、3、4),在本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编制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负责将《参保资格确认表》报送市编办就编制数及是否属于编制内人员进行审核。

(三)市编办审核无异议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负责将《参保资格确认表》报送市财政局就参保单位财政经费保障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四)市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负责将《参保资格确认表》及《工资变动登记卡》报送市人社局就工资、退休待遇标准等进行审核。

(五)由参保单位根据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资料,填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二、三)》(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6,7,8),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六)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参保单位将《参保资格确认表》、《基本信息表》及其电子拷贝数据送市社保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七)我局依据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的意见审核参保资格,审核通过的纳入参保。

四、参保人员数据库建立

(一)我局将参保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拷贝数据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数据库。同时由系统自动生成参保单位编号和参保人员个人编号,原有单位编号和参保人员个人编号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参保数据库建立后,库中数据即作为参保数据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由参保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申报表》(详见附件9),同时提供能够证明替代需更改数据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增减变动

登记参保后,参保单位当月因人员录用、招聘、调动、解聘、辞职、辞退、开除、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发生增减变动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填制《南宁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报送我局,其中:增加人员的提供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干部任免文件)、编制本、工资福利部门批复的工资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新参保和本市外调入还需要填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4);减少的,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如:辞职批文、调令、死亡证明等)。

六、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参保单位按年度填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详见附件10)与其电子拷贝数据一并报送我局审核,其中: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缴费基数按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需申报);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缴费基数按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2016年起缴费基数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年度内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参保人员按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申报。

七、基金征缴

(一)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我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按月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征缴明细,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方式及单位申报的缴款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按月记录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欠缴,暂不记录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录个人账户。

八、退休办理

由参保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和工资福利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审批手续。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暂按原渠道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九、过渡期社会保险费用清算

过渡期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之间的错后期。实际实施时间指本单位正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缴费当月。

在核定缴费基数并正式按月缴费后,对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及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缴费基数差的,由我局与参保单位进行清算。

我局在核定缴费基数后生成《2014年度至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清算表》(见附件11)送参保单位对照原已缴纳的金额,计算差额明细,多退少补。参保单位核定确认后,盖章返回我局。我局根据单位确认的资料修改完善后,生成单位和个人过渡期内应缴台账,进行差额补收。如参保单位原已代扣代存个人缴费与实际个人缴费有差额的,由单位与个人清算,多退少补。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由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详见附件12);

2.由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4.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以其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一并转移。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入广西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广西的规定执行,其实际缴费指数按本人在各参保地各年度月实际缴费工资和广西相对应的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三)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采取记账方式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由同级财政在转移前拨付资金记实。

十一、其他事项

(一)经过参保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后不属于在编人员的,停止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2014年10月1日后因调动、解聘、辞职、辞退、开除、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已离职的人员,由原单位填报《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附件13),并提供核销编制材料,为其补缴在职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代扣个人缴费部分的工资额为准。

(三)我局已开发了基于互联网平台实时联接的“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上申报与查询系统”,今后参保单位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增减、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查询、打印参保证明等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参保单位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网站(地址:_on)的首页下载申请流程。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参保在我局征缴科办理,地址:南宁市葛村路10号204号房,联系电话:588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