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2017年1月1日,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制度,在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二)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市级统筹,以盟市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积极探索自治区级统筹。

三、基金筹集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一)基金征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区域内统一筹资、待遇支付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可以个人、家庭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

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具体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辖嘎查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基层劳动保障站(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咨询查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卡代扣的'缴费模式。

(二)财政补助。

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和转移支付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转入基金专户。

在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中,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自治区按各地财力分类分档给予补助。2016年自治区补助基数为一类地区43元、二类地区60元、三类地区77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增加部分,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地区财力分类,按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区分类确定。

(三)个人缴费。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分别确定两个缴费档次,实行不同的待遇水平。城镇居民原则上应选择标准高的档次缴费,农村牧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2至3年内实现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全部统一。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原政策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保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四)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自治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

四、医疗保险待遇

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大力推广应用蒙医药中医药和蒙医中医适宜技术,并向蒙医中医倾斜政策。

(一)门诊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