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落户政策

从衢州市政府了解到,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修订后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市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相比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具体改革措施和各部门配套政策制定出台的时间。

对有合法稳定住所者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凡在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取消了对本人父母申请投靠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取消了“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户3人”这一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对暂无合法稳定住所者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本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降低了送审稿中有关“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条件,改为本科以上学历。

该实施意见还放宽了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落户条件。今后,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而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也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今后本省籍公民在我市可自由迁移户口

而本市户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除本人申请外,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脱钩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

今后,我市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深入推进户口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该实施意见中指出,今后,我市将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并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该实施意见,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今后,我市还将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将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的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筹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同时,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将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

根据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将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于2016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将积极梳理和推进现行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并将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关于征求《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现送上市公安局起草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前反馈至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联系人:何静雅,联系电话、传真:3084232。

  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效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为全面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合理规划。立足本市实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