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办法》目的是将新政策和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同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实践,新修改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一步作出规范,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体现。新修改的《办法》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广西“两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

此外,新修改的《办法》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其他相应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