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坐飞机新规

自2017年1月1日起,多个民航业新规都将正式施行,包括备受关注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新规落地后,旅客在登机、安检、延误处置等环节都将面临不少改变。

2017坐飞机新规

自2017年1月1日起,多个民航业新规都将正式施行,包括备受关注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新规落地后,旅客在登机、安检、延误处置等环节都将面临不少改变:乘坐部分国内航班可刷身份证登机;安检不允许旅客拍照、摄像;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延误,食宿费用旅客自理等。

  部分机场可实现“一证通关” 安检程序不能省

11月,有媒体报道引述国际航协北亚区副总裁、中国首席代表张保建的观点称,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的相关政策,已经正式允许中国机场实行“一证通关”。“一证通关”是指乘客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实现通关。

“‘一证通关’在航空领域的全面推开,还需较长时间,虽然技术上难度不大,只需在验证设备上加装一个软件,但后续配套服务还要下大功夫。”民航专家綦琦告诉中新网记者,此举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推出的便捷出行项目之一,而无纸化登机牌早已用于实践,旅客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值机的二维码,就可完成登机。

记者注意到,相比乘坐高铁的刷身份证、甚至刷脸进站,航空业的便捷化通关步伐似乎慢了一些。

“高铁与飞机,在安全级别上就存在差异。”綦琦解释称,另外航空业“一证通关”的后续配套依然不成熟,比如无纸化通关后,反而给需要公务报销的旅客带来不便;托运行李的纸质凭证,也要贴在纸质登机牌上。

民航专家张起淮此前也提醒,此举减少的只是换登机牌的步骤,后边的安检是肯定不能省的。

  14种违规情形或遭罚款 安检现场不许拍照、摄像

10月28日 ,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的章节中,提出14种违规情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具体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等等。

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民航安检机构未按要求采取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根据规定,将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可暂存机场30天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延误 食宿费用旅客自理

今年7月21日,交通运输部还发布了今年民航业的另一重要文件《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同样要求从明年起施行。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给延误处置和旅客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方法论”,明确规定,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的,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三种情况下由承运人提供食宿服务。

依据该新规,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航班发生备降这三种情况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6号)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

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 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 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 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