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阳市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利益不受损害,针对近期我市出现的单位和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予以打击,对贷款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特通告如下:

浅谈安阳市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采取虚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扣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经查证确实属于骗提、骗贷的,将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5年之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并将其骗提、骗贷行为报人民银行,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利用其他公司或“中介”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5年之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将其骗贷行为报人民银行,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并封存代缴公积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对存在误导、协助或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为单位和个人资料造假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中心将停止与其住房公积金合作事项。对参与伪造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己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配偶),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逾期还款的,再次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我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公积金业务所涉及的资料的审核、查询与甄别。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