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自5月1日起,暂按两年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将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失业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

21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去年,失业保险总费率已经降低1个百分点。此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指出,从今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该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保费率阶段性降低

养老险单位缴费可降19%

失业险阶段性降至1%—1.5% 个人费率不超0.5%

工伤险平均费率降0.25个百分点

生育险费率降0.5个百分点

解读

企业成本大幅降低

对于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日前表示,全国大多数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初步测算,符合条件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各地总费率降低0.5到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到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是否会影响社保待遇?张义珍说,国务院明确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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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全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大多数省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总费率将进行阶段性降低,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这是记者从今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的'。

根据《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通知》明确,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强调,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此次阶段性降低费率,并不包含职工医疗保险,因为“当期暂不具备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条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市级统筹为主,从基金结余情况看,地区间不平衡,有的地方结余较多,也有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要巩固落实医保待遇,基金支出还面临较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