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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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伤保险费率

娄政办发〔2015〕2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工伤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有利于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推动工伤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部门配合的长效协作机制

做好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是各部门的共同责任。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工伤情形复杂、认定难度大、法律问题多等特点,市里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实现各部门之间与工伤保险、工伤预防有关的数据信息共享;对工伤事故风险较大的行业和单位发出预警通报;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督促整改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交流和业务衔接。

三、建立工伤预防监管责任制度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领导,按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组织联合调研、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完善工伤浮动费率机制和奖励制度,认真做好工伤事故认定工作,对重大工伤事故的伤残职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经费的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岗位实施日常监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对重大工伤事故进行查处,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督促有关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包括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程项目开工时,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指导,做好工伤案件行政复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调查核实交通事故原因,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客运、危货运输、汽车维修、货品运输企业开展工伤预防的监督;督促道路、桥梁、隧道施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和倡导用人单位健全工伤预防制度,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四、建立工伤预防信息沟通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工伤事故快报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于每月10日前相互反馈和交流,实现资源共享,使各成员单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市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情况,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和联合执法提供信息支持。

五、建立工伤事故联合排查制度

对当年工伤保险缴支率超过200%,或工伤事故发生率(含职业病发病率)超出本行业前三年平均水平2倍的用人单位,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安委会交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办,或采取联合执法形式,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治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机制

(一)将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工作列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凡当年工伤事故发生率在3%以上,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评比,同时采取上浮费率、媒体曝光、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一年内发生工伤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按每死亡1人10万元的标准加收工伤保险费。

(三)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煤矿企业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60%或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1%(含1%)的,年末按该企业全年产煤总量每吨煤增加1.0元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80%或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2%(含1.5%)的,年末按该企业全年产煤总量每吨煤增加2.0元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0%或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含3%)的,年末按该企业全年产煤总量每吨煤增加4.0元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50%以上或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6%(含6%)的,年末按该企业全年产煤总量每吨煤增加6.0元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化工企业、其他工矿企业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参保总人数1%(含1%)及以上的,年末按企业全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参保总人数2%(含2%)及以上的,年末按企业全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职业病人员超过本企业工伤参保总人数3%(含3%)及以上的,年末按企业全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80%补缴工伤保险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60%(含60%)以上的,年末按实际产值0.8%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企业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0%(含100%)至150%(不含150%)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价0.5‰补缴工伤保险费,超过150%(含150%)以上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价0.8‰补缴工伤保险费。

其他行业(一类行业除外)参保单位在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单位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50%(含50%)至100%(不含100%)的或工伤发生率超过2%(含2%)的,下年度费率标准按120%上浮。年度内支报工伤保险费用超过本单位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0%以上(含100%)或工伤发生率超过4%(含4%)的,下年度费率标准按150%上浮。反之,参保单位支报工伤保险费在40%以内或工伤发生率低于1%的,下年度费率标准按80%下浮,参保单位支报工伤保险费在30%以内或工伤发生率低于0.5%的,下年度费率标准按50%下浮,下浮最低不能低于该单位所在行业的最低缴费率。

(四)建立工伤预防奖励机制。对按规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工作扎实,且年度内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娄底市工伤预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附件

娄底市工伤预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成 员 名 单

召 集 人:李赛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熊松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月松 市工伤保险管理处主任

邓卫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毛煜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细军 市卫计委副主任

周海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敖 晖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彭 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周新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彭宏志 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由熊松柏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吴月松同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肖亚辉同志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