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绑架案的反思

不久前爆发的“洛杉矶中国留学生绑架案”,已然成为丑闻。依美国法律,翟某等成年绑架、虐待主犯,面临最高终身监禁的刑罚。而6名被告留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家长,更因事后涉嫌贿赂证人被捕。

留学生绑架案的反思

在网上,除了谴责暴行,很多国人认为,如果不是在美国,这些暴行恐怕不会受到这么严厉的惩罚,“你狠,有美国治你!”施虐者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些女高中生之所以犯下重罪,是因为对美国特别是加州刑法“太不了解”,言外自有“如非在美,本不至此”之意。律师还转述被告人翟某的话说,在她看来,这不过是在校园司空见惯的学生恶作剧或打群架之类的小事,被发现后最多是被训斥一顿或者是记过,连开除学籍都轮不到。

刚成年的留学生犯下大错,自有家教缺失、年幼无知因素,但不同法律体系司法实务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尤其是那位贿赂证人的家长所为,更体现了这一点,因为“靠钱搞定”,确实多少符合国人的日常经验

与《美国量刑指南》相比,中国刑法中对人身伤害罪的量刑偏轻,给法官的裁量权也偏大。真正可能造成国人对法律敬畏不足,并间接导致部分国人出国后“法制水土不服”的,应是近两年中国司法界广为关注的“过度调解”现象。

调解,常被称作“私了”,被称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调解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几经沉浮。在21世纪初,特别2006年后,调解复兴,民事诉讼的调解率在许多地方已经超过70%,不少地方甚至超过90%。

在此过程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过度强调“调解优先”现象,推行无条件“调解优先”的倾向。调解被无原则无限扩大,调解能力被等同为司法能力,甚至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对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行限制。

《人民法院报》曾刊文称,过度调解“背离了制度初衷,加剧了执行难,损害了司法权威”。过度调解的副产品尚有“过度维权”,因为“调解”既不以法条为首要出发点,就要考虑“社会影响”,那么谁能“闹”,谁能纠集更多人闹(法不责众),就可能获得更多利益。

而与此次美国虐待案程度近似的行为,在中国并不鲜见。搜集了近三个月发生或曝光的、媒体公开报道的17起严重校园侮辱事件,许多案例侮辱手段之残忍,让人瞠目结舌。而这些严重侮辱事件中,一半都在教育机构内部解决掉了。即使事情闹到了公安机关,也以束手无策居多。施暴人大部分是16岁以下的孩子,别说追究刑事责任,就算是治安处罚,也基本是没有的。

到诉讼阶段的很多案件也都以调解收尾,并作为正面典型。“调解成功”,在很多案例里,只是体现为用赔偿金钱数额替代刑罚力度,而这似乎不能都归因为被害人或家属“见钱眼开”。有些时候,甚至还没到法院,在派出所调解阶段就把事情“解决”了。

民事诉讼调解率达到70%甚至90%,这无疑会塑造国人对犯罪后果的普遍错误认知。那么,如前所述,犯罪者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家长试图拿钱“摆平”,就不仅是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甚至多少是“合情合理”——水土不服,自是难免。司法实务中的过度调解已与良好初衷南辕北辙,宜响应业内呼吁,及早矫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