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私自毁约成被告

毕业生私自毁约成被告
  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吉林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一名2003届毕业生参加招聘考试,并与报社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但直到2003年6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该生仍未报到。原来她已到另一家报社上班。当年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生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