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一、迁回原籍 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原籍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保卫部户籍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迁往工作单位或异地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单位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注注注注:私营企业、私立学校等无集体户的单位,户口应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将户口挂靠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异地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代办 代办人需持毕业生本人所写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迁往异地的还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保留 毕业生户口可以在学院保留时间为两年,两年后公安机关统一将毕业生户口迁出。户口保留期间不办理身份证(可以办临时身份证)不提供集体户口复印件,不开具未婚证等相关证明,如有需要请持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宅吉路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时,需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不过各省的情况不一样,有的省份还需要《毕业证》。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