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

日常生活中,合同订立中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签订的不严谨、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潜在的法律风险。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本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

 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签订的不严谨、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潜在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点做好审查:

(一)合同签订前的合作方审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留存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公司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难以举证,责任无法确定,只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重要合同建议由律师起草或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有些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信用状况、履约能力不确定或较差的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