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2)解除:(3)抵销:(4)提存:(5)免除;6)混同:;

工程法规: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2)赔偿损失(3)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7)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1)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抵押不转移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

(3)质押则由出质人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4)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5)留置期不少于两个月。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